因工伤致残,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得到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5-06-20 17:44:20
唐某在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务工时,工地铁窗突然翻下砸中唐某左手,导致唐某致伤,后唐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左手食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手第2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卢氏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结论书,认定唐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致伤,某公司仅支付医疗费用,其余因工致伤产生的费用未赔偿。随后唐某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792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792元,共计85584元。
一、工伤致残,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因此,原告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按6个月计算。
按照当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75元/月,故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575元/月×6个月=39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75元/月×6个月=39450元,合计78900元。
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复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秉持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并重的理念,不断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同时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构建劳动争议纠纷预防化解的长效机制。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依法用工、诚信履约的良好风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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