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两年后,车辆竟被第三方强行开走!买方一纸诉状将原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款并解除合同。这起纠纷背后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某日,原告甲(作为买方)与被告乙(作为卖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后卖方乙将行车证件及车辆交付给买方甲,买方甲也按约支付了购车款。两年后,甲突然发现车辆丢失不见,后得知系因乙与车辆挂靠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车辆被该公司开走了。甲认为乙将无权处置的车辆售卖给自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乙理应将收取原告的车辆价款返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辩称,案涉车辆是挂靠在公司名下,但是由他个人出资购买,所有权是属于他所有。甲在与其交易时已经明确约定,他将所购车辆交付给甲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在挂靠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由甲自行承担。甲在实际使用车辆2年有余后,因其自身原因不履行向挂靠公司的付款义务,导致其车辆被挂靠公司开走,乙认为与挂靠公司之间纠纷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他来承担。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甲(作为买方)与被告乙(作为卖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甲将涉案车辆购车款支付给乙,乙向甲也交付了车辆,但双方未履行过户登记义务。在此期间,案涉车辆非因甲的原因被挂靠公司开走,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甲依法享有解除权。故协议解除后,乙应退还甲购车款,至于乙与挂靠公司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
最终,卢氏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原告甲(作为买方)和被告乙(作为卖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解除;2.被告乙向原告甲退还购车款。
法官说法:
合同无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情形有:1、合同标的已灭失或已与第三人履行完毕;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强制执行;4、合同无效等情形。这些情况的共同点是使合同失去意义,必须解除,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