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那么问题来了,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且看卢氏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曾系男女朋友,恋爱时,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给对方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46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39万余元,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分手。原告扣除被告向自己转账支付的款项,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贾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要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双方是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没有借贷的合意,事后亦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
其次,王某、贾某双方之间的转账应包含无条件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部分。双方之间附有表达爱意的转账、赠与礼物、请客吃饭系为维持恋爱关系的无条件一般赠与,接受赠与人不需要返还。对于大额的转账,其赠与行为超出了恋爱中一般馈赠范畴,该赠与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默示的附婚姻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
王某要求贾某返还赠与,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金钱往来较为频繁,双方之间互有赠与行为,结合双方交往期间的转款金额、消费习惯,参考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卢氏法院酌定双方转账中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的部分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或消费支出,该部分属于维系恋爱关系的合理支出,王某无权要求返还。故法院判决,贾某共计应返还王某7.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恋爱中的情侣因这一特殊关系而频繁资金往来的行为非常普遍,转账金额有大有小,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但是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在享受幸福的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爱意,避免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