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近日,卢氏法院官道口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食品质量引发的纠纷,通过依法快速调解定分止争,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今年6月份,王某在卢氏某购物便利店购买大米一袋,向商家支付货款35元。回到家以后,王某发现所购买的大米已经过了六个月的保质期,便将此事举报至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为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将其起诉至法庭。
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庭前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经过严肃认真的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也认识到由于自己工作中的疏忽,给消费者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并表示同意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官提醒:商品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较多,发生纠纷后,大家要理性镇定,依法维权。购物时要认真查看商品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等;购物后要索要购物发票或者付款小票并妥善保管,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对于网购这种模式,由于交易相对简单,双方对产品质量适用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订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如商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应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市场才能良性发展,企业才会越做越好、越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