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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解!又和解?这次行不通了!

发布时间:2023-10-20 16:15:54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举措,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利用执行和解制度,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明明达成和解,结果爽约了。面对这些有“拖延症”的被执行人,卢氏法院执行干警坚决硬起手腕,对“症”下“药”,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达成和解不守约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系街坊邻居,2012年刘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间刘某偿还杨某借款本息合计44000元后,剩余款项未能偿还,2017年杨某向卢氏法院起诉,刘某请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还款期限已至,刘某未能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和解再失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传唤刘某到庭,刘某称愿意和杨某和解,承诺该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并愿意多还杨某2万元,且愿意将自己在五里川镇上的住房作抵押。杨某念于双方街坊关系,于是同意该还款计划。岂料到期后,刘某仍未还款,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是刘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见面,以此拖延履行、躲避执行。

    司法拘留没商量

    近日,执行干警得到消息再次见到刘某,刘某仍想以双方是街坊邻居为由,和杨某和解。面对一而再,再而三丧失诚信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用司法手段督促其快速履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试图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将被依法打击惩处。下一步,卢氏法院将用足用好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严惩拒执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高效精准打击失信行为,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安全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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