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卢氏法院执行局法官三赴三门峡陕县,经过多方努力,几经周折,圆满执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
李正强系灵宝市大王镇农民。2009年,卢氏县福翔石灰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25000元,因公司无矿山资源,2010年2月停产。李正强多次讨要工资,但该公司一直拒绝偿付。无奈之下,李正强于2012年2月诉至卢氏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2012年2月15日,卢氏县福翔石灰有限公司与李正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2年2月20日之前支付李正强工资25000元。到期后,卢氏县福翔石灰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李正强遂与2012年3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该公司负责人系外地人员,卢氏县人民法院多次传唤,但其躲避不见,拒绝到庭履行义务。办案法官通过多种渠道得知该公司在三门峡开曼铝业有限公司可能有货款。为确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卢氏法院执行局经过研究,迅速派出执行法官赴三门峡开曼铝业有限公司调查执行,经调查得知该公司确实欠有卢氏县福翔石灰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然而根据双方供货合同约定,福翔公司须缴纳增值税后,开曼铝业方可支付该笔款项。执行法官将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决定将货款予以扣留。返回后,执行法官即与福翔公司联系要求其缴纳增值税,但该公司负责人称无力缴纳并躲避不见。无奈之下,办案人员到税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查明福翔公司在2011年6月已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拖欠税款40000余元,依据相关规定,税务部门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该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曾一度搁浅。全市法院“克难攻坚”集中执行活动开展后,卢氏法院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执行重点,该案被列为重点督办案件。2012年6月,卢氏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三名法官在庭长带领下,再次到三门峡开曼铝业公司协调执行该案。然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仍称,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公司管理规定,无法支付货款。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宣讲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不懈努力,开曼铝业公司财务负责人终于同意可按普通税缴纳税款,但必须将增值税保留公司。返回卢氏后,办案人员再次与税务部门协调办理纳税事宜。2012年6月14日,办案人员三赴三门峡开曼铝业公司,终于将扣税后的货款20512.82元扣划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也被办案法官为该案的努力所感动,通过电话表示自动放弃剩余执行标的,该案顺利执结。
目前,办案法官正积极联系外出打工的申请执行人李正强,争取早日将该款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