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
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诈骗方式
随之而来的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俗称“帮信罪”)
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
那么到底“帮信罪”离我们有多远
今天,让我们看一看
卢氏法院近日审结的
一起“帮信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7月份,被告人阮某经人介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出租两张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牟利非法获利2500元,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银行流水共计1075189.01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373127元,其中包括卢氏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诈骗资金27500元,山东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8334元。
法院判决:卢氏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技术的发展让部分犯罪分子看到有利可图,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利部分群众在投资理财网络购物、刷单等过程中无意识地泄露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引诱的对象进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实保护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绝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能因一时贪念使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