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22岁男子谢某龙贪图“蝇头小利”,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信息犯罪,近日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28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龙明知熊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办理了带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出售给熊某,获利2800元。经公安机关对反诈平台查询及统计: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进入犯罪资金达953862元。其中卢氏县居民秦某某、灵宝市居民朱某某分别被电信诈骗187000元、13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龙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谢某龙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赵富林 张雷娟)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运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提醒: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发猖獗。广大市民要重视自身信息安全,不要出售、转让、出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