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卢氏法院审理7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该类案件均是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注册没有经营的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或银行卡等,交于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该类案件的判决严厉了打击电信网络型违法犯罪,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同时,在这里办案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目前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犯罪日趋成熟,不仅上面提到的为他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广大公民要切实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