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某民间借贷一案,卢氏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卢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告郑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9万元,逾期以本金9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计息。调解书生效后,因郑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向卢氏法院申请执行。
卢氏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郑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随方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李随林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信息,经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郑某年老体弱多病,双目失明,没有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所需靠亲戚接济。2016年6月27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被执行人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同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在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典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