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马某从朱某处借得133.3万元,双方约定好还款日期。但马某未按约定向朱某偿还债务,朱某讨要无果,将马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朱某借款133.3万元及利息。
二、犯罪事实
执行过程中,卢氏法院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马某按照执行文书的规定,向卢氏法院报告其名下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及履行义务。但马某未如实申报其名下的财产,且未履行义务。卢氏法院向其送达3000元罚款决定,马某仍不履行义务,也未缴纳罚款。卢氏法院将马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马某的家属与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义务履行完毕,朱某出具谅解书,对马某表示谅解。
虽然马某取得了朱某的谅解,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执犯罪,经卢氏法院审理后,马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马某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配合执行干警开展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配合执行工作,不仅是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时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