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行驶中与赵某拉的架子车相撞,造成赵某严重受伤。经卢氏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豫122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等1133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赵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卢氏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同样身受重伤,一直卧病在床,没有经济来源,治疗费用全靠亲戚救济和借款,生活及其困难。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赵某后,赵某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双方协商后,张某同意将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抵顶5000元赔偿费用。申请人赵某已年过七旬,由于交通事故,医疗花费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劳动能力丧失,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卢氏法院依法救助赵某2000元解决其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最终,该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负债累累,身患重病,经济极其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