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个人名义出欠条 虽系“雇佣”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0-09-17 17:53:50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人民法庭审理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被告白某以受某公司雇佣为由拒付货款,法院最终判决为原告出具欠条的白某和杨某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保护了正常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8年4月27日、29日、30日,白某、王某从鲁某经营的化肥门市分三次购买662袋单价为110元的化肥,分别为鲁某出具欠条三张(分别为27500元、24370、26500元,共计78370),白某、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按指印。后鲁某多次找白某、王某索要化肥款,白某、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追索化肥款,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白某辩称其不是化肥的实际使用人,仅是受杨某等所开办公司的雇佣,其书写欠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白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人民币78370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以受他人雇佣为由免除其支付货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将化肥交给被告白某、杨某,被告白某、杨某为原告书写收据和欠条,在三张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按指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完成交易,作为买受人的被告白某、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愿意承担欠条上的债务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有义务支付所欠货款。

    如果白某确系受公司指派购买化肥,正确的做法是白某有义务向原告说明情况,并出具公司的委托书,说明委托的具体事项;被告白某将化肥运回交付公司后应要求公司付款,若不能及时付款,应由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款条,加盖公司印章,若白某签名,应签经办人,如此则白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白某并没有完成上述行为,故其辩称的受他人雇佣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受个人或单位委托办理事项是比较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受委托人的身份,不要把自己混同为当事人,否则承担责任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