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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 向侵权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9-02 17:58:16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当年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向保险公司偿还赔偿款,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7月2日,赵某(持C1驾照)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呼北209国道由卢氏县官道口街向杜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官道口镇永渡村路段时,与同向王某驾驶的正在掉头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8月31日,王某家属在卢氏县法院立案起诉赵某,而赵某在三门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作为赵某保险人被一并起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20000元,保险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履行了120000元的赔偿义务。

    后该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其准驾驶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代其赔偿了120000元,赵某应予返还,遂将赵某告上法庭。

    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三门峡某保险公司120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我国法律规定需强制投保的责任险种,其目的是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最大化的及时救助。驾驶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准驾资格或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的,保险公司代其赔偿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发起追偿。本案中,被告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取得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人民法院此前判决原告三门峡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门峡某保险公司依照生效判决书内容支付了保险赔偿款120000元,因此,原告三门峡某保险公司就其已经赔偿的款项依法取得了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故对于其要求被告赵某支付代替赔偿的120000元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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