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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不悔改 再次醉驾“二进宫”

发布时间:2020-03-30 15:05:17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禁止酒驾的宣传标语人人皆知,听起来耳熟能详,然而有些人却贪杯酗酒,屡教不改,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后,不仅不吸取教训,将拒绝酒驾、平安行驶的温馨提示牢记于心,还变本加厉,再次因醉酒驾驶而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29日,杜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卢氏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14日,杜某某再次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张某某,由卢氏县文峪乡南窑桥头驶往文峪乡范村,在范村路段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29.0mg/100mL。归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再次诉至卢氏县法院。

    法院裁判

    2020年2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同年3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329mg/100m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故被告人杜某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故被告人杜某某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卢氏县人民法院以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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