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四团队执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为年过七旬的杜老太讨回了赡养费。
事情还得从2015年10月说起,因为赡养问题,杜老太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卢氏法院审理后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依法判决三被告每年分别向杜老太支付赡养费2400元。
本以为事情应该就这样结束,可就在今年,已经步入古稀之年的杜老太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对其长子杜某辉应支付的两年的赡养费4800元进行强制执行。
当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杜某辉时,杜某辉态度恶劣,拒不履行判决。执行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杜某辉仍拒绝履行赡养费义务。执行干警遂向领导汇报请示,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看到执行干警要动真格,杜某辉慌了,赶忙服软,履行了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执行干警对杜某辉进行了批评教育,劝导他应孝敬老人,尽到赡养义务,杜某辉连声答应,承诺之后每年会主动给母亲送去赡养费。当执行干警将执行回来的4800元赡养费交到杜老太手中时,杜老太眼中闪烁着泪水,既有对儿子不孝敬自己的寒心,又有对执行干警的感激之情。案件虽然得以执结,但执行干警的心却沉甸甸的。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②享有子女赡养扶助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包括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又包括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④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