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靳某驾车载任某、武某行驶至高某的烟酒副食综合门市时,任某进入该门市,趁高某不备盗走其收银台抽屉内现金8000元。靳某、任某、武某驾车逃离后,在车上将所盗现金分赃。高某发现现金丢失后,当即报警。半小时后,靳某三人被警察抓获。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靳某、任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靳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12月,卢氏法院以靳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任某、武某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判决生效后,靳某未缴纳罚金,该案件被移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方寻找,未找到靳某本人。经查询靳某的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
执行干警在对靳某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梳理分析时,发现靳某微信账户内虽然存款数额较少,但使用频繁。执行干警遂决定将靳某微信账户冻结。
仅仅十余天,靳某便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称微信账户被冻结,极大的影响其生活的便利,要求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当天下午,靳某便将4000元罚金缴至卢氏法院非税收入专户,该案顺利执结。
该案的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移动支付手段越来越普及,功能越来越强大,越来越便捷。人们不带现金就可以购物、住宿、吃饭、娱乐等等,微信、支付宝等新兴网络支付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许多人选择不将现金存入银行,而是存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
如果按照过去的执行思路,此案一段时间内,是很难执行的。本案之所以顺利执行,就在于执行干警找到了被执行人的痛点,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天要求用的微信账户。
银行账户许多人可能长期不用,但微信、支付宝账户人们大都天天在用。冻结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已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但实践中,许多执行人员只重视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而往往忽视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认为没有余额,而不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致使被执行人仍然可以躲避执行,仍然可以过着便利舒适的生活。
如果我们能抓住被执行人的这个痛点,采取冻结措施,影响其日常生活,就可以促使逍遥法外的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执行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司法工作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司法工作的质量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安全感。作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执行干警,应大胆创新,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措施,为 “切实解决执行难”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