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卢氏法院在县交通运输局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该局200余名干部职工旁听卢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卢氏法院副院长郜留剑担任审判长,员额法官刘宇飞、毋涛担任审判员。卢氏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振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靳永波参与旁听。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莘源路行驶至煊德超市门前路段,同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孟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93.7mg/100ml。
在该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和认罪认罚,卢氏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酒驾、醉驾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以此案为诫,莫存侥幸心理,否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