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卢氏县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庭审当天,卢氏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共200余人参与旁听。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乘坐由卢氏县城发往卢氏县横涧乡的公交车,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公交车上吸烟被公交车驾驶员杨某某制止后,遂坐到公交车副驾驶座位并将腿放在座位扶手上,杨某某对其劝阻,被告人赵某某便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杨某某进行辱骂,后双方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卢氏县城伏牛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上坡路段时,被告人赵某某拉拽公交司机杨某某致杨某某身体倾倒,双手脱离方向盘,脚步脱离制动踏板,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在伏牛路北侧台阶放置的钢架上,公交车车头受损。
“因你酒后一时冲动,拉拽司机的手臂,可能危及的是车上11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若是撞上路上行人怎么办?若是车子失控又该怎么办呢?”面对法官的讯问,赵某某握紧双手,悔恨不已。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无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法官提醒: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在生活中要多一些理性、平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好公共交通安全。
名词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