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群、郑某宇、邓某、冯某诉孙某人格权一案,卢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6)豫122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郑某群、郑某宇、邓某、冯某各项损失共计717018.69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郑某群、郑某宇、邓某、冯某向卢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卢氏法院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孙某在限期内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受其父亲委托于2017年4月29日与郭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将其父亲所有的房屋以380,000元卖给郭某,后郭某分批将380,000元交付给被告人孙某,孙某未将380,000元用于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而另作他用。2018年8月28日,卢氏法院对被告人孙某采取罚款措施后,孙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卢氏法院将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给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卢氏法院对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孙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卢氏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孙某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对孙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孙某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查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的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