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纺织有限公司、王某(系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卢氏法院作出(2015)卢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3000元及利息,河南某纺织有限公司、王某、尚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卢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卢氏法院向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王某在限期内拒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王某名下有汽车一辆。王某经营的河南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两辆。
2017年8月25日,卢氏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采取罚款措施,被告人王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缴纳罚款。卢氏法院将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一案移交给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卢氏法院对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卢氏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公检法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的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