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法院网讯 卢氏县一患者在医院就医期间死亡,患者家属以医院“误诊”为由将卢氏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4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据死者莫爱朋丈夫夏某某某诉称,2009年2月,夏某某妻子莫爱朋因鼻塞等症状到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该院医生尚某某诊断和CT检查,确诊为“鼻硬结病”,收住该院,并于当月27日实施切除手术,留院治疗4天后出院。后经三次复查,创口均不愈合,并抽出大量血状分泌物。至此尚某某不但没有做出正确诊断,反而又让夏某某到卢氏县医药公司购买硫酸链霉素,肌肉注射30天,致使莫爱朋的病情严重恶化。夏某某无奈带妻子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治,才获悉莫爱朋患的是“淋巴瘤”。由于被告医生的误诊误治,不但使莫爱朋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而且身体遭到严重损害,虽经河南省人民医院多方治疗,终因淋巴瘤合并感染、肝功能受损于2009年9月24日死亡。事发后,夏某某多次同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交涉赔偿事宜,但被告虽几经承诺,又以种种借口拒不赔偿。
原告夏某某认为,被告卢氏县人民医院误诊误治,对其妻莫爱朋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5日下午,卢氏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