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一起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发出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随后,该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卢氏县不动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收集被执行人孙某、马某的财产信息,并于当日向卢氏法院反馈调查结果。该案件经律师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后,虽然未发现新的执行线索,但是打消了申请执行人的心头疑虑,对案件下一步的执行方向提供了依据。
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新举措。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作出保密承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在执行工作中,该《规定》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过,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卢氏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这项新举措,充分发挥律师的调查职能,调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为卢氏法院执行工作增添新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