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卢氏法院坚持和谐执行 成功执解一起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4-17 17:44:32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案件成功执行

    卢氏法院网讯 4月14日,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卢氏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侵权纠纷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马某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与卢氏县城关镇某居委会二组进行协商后,于2007年11月签订征地协议。而在此之前的2002年,下岗职工张某与该二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占用该部分土地养猪;2005年,卢氏县城关镇另一居民张某某与张某协商,在张某土地占用范围内也进行养猪。因二张养猪的猪圈占地在申请人马某某的征地范围内,马某某遂就猪圈设施拆除事宜与张某协商,并于2008年元月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马某某赔偿张某11000元,张某在2008年农历正月初十前拆除地上所有附属物,张某与原二组协议终止,张某与张某某事宜由张某负责处理,与马某某无关。张某领取了赔偿款后,将自己的养猪设施拆除,并通过张某某岳母给张某某1000元,让其拆除养猪设施。张某某认为赔偿款太少拒绝领取,也一直未对其养猪设施进行拆除。2010年5月,马某某将张某、张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建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猪圈及养猪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于2010年8月判决被告张某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并搬出其位于原告马某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猪圈及养猪设施,被告张某负责督促实施。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某拒绝履行判决,马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思想工作,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但张某某及家人与申请人积怨较深,抵触情绪严重,多次扬言如强制执行,将采取极端手段。为了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张某某将自己看守养猪场的十余条狗拴在养猪场周围,让人无法进入执行现场。办案法官看到双方抵触情绪严重,矛盾一触即发,如处置不当很可能引发严重事件,遂进行了周密的分析研究,制订了化解双方矛盾、促使双方和解的“和谐执行方案”,多次做申请人马某某的思想工作,让其做出让步,给予被执行人张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马某某给予张某某一定经济补偿,张某某自愿让马某某拆除自己的养猪设施,不再阻挡。4月14日上午,在办案法官的现场监督下,双方争议的现场被顺利拆除,案件成功执结。

    据悉,今年以来,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和谐执行”理念贯穿于执行始终,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注重因案施策,化解当事人心结,力促社会和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责任编辑:卢法宣    

文章出处:本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