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法院网讯 吉林省某蛙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名职员受经理指派,到卢氏县非法捕捉野生动物黑耳蛙被森警抓获,4月8日,该公司经理毕某和三名职员在卢氏县法院同堂受审。
现年47岁的毕某系吉林省某蛙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10年12月9日至11日,毕某指派其公司员工于某某、初某某、毕某某三人,到河南省卢氏县沙河乡附近河流内,使用自带的捕蛙器,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捉了大量野生动物黑耳蛙,后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勘查,共查获其猎捕的黑耳蛙净重84.7公斤,推算黑耳蛙活体数量为8359只。同年12月11日,经理毕某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初某某、毕某某、毕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四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