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从家乡辽宁锦州赶过来,马上将欠款全部还上,只想请法院取消我的限制高消费名单。”近日,外出躲债的卢氏县某钼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来到卢氏县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2013年,卢氏县某钼业公司在卢氏县某化工公司处欠下一笔51.9万元的债务。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多次向钼业公司讨要该欠款,钼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一直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拖欠不还。
多次讨要无果后,化工公司于2017年将钼业公司起诉至卢氏法院。卢氏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依法判决钼业公司向化工公司偿还欠款51.9万元及利息。钼业公司不服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钼业公司仍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2018年5月,化工公司向卢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钼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外出躲债,迟迟不肯露面,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限制高消费,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前往钼业公司调查等方式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钼业公司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11月中旬,眼看着半年执行时间已经过去,案件还是没有任何进展。执行干警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过程、采取的执行措施一一告知郭某,郭某理解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案件属于“执行不能”,遂向卢氏法院执行局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底,案件有了转机,消失了半年之久的刘某,主动联系了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要来履行义务。原来,由于被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刘某无法搭乘飞机、乘坐高铁,也无法住星级酒店。这给需要经常搭乘飞机、乘坐高铁外出办理业务的刘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于是刘某就主动来到卢氏法院,履行了剩余债务,请求法院解除其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