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创新观点
(一)在多部门联动的基础上,特别加强与公安、交通部门的协调配合,釆取有力措施寻人、寻车。根据本院无法实际执行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示,无法找到失信被执行人和车辆的案件在7%-10%左右,那么如果公安部门针对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案件配合法院采取临控措施,找人难将得到解决,有利于法院执行案件的解决。积极和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对于在高速缴费进出口的车辆通过联网查询,如果是查封车辆,由交警部门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二)针对拒执犯罪,与公安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针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都有很大的抵触心理,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如果
其还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最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了,如果在立案之处 就参与拒执罪的遴选工作,以公安视角审视拒执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参与拒执案件案情分析,指导执行人员固定相关证据,那么将大大提高案件执结率。
(三)法院内部轮岗由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官,到执行一线。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案件民事案件居多,而在民事上工作一段时间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都能很好的了解,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利于案件的友好解决,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其次针对在执行中证据的固定、民事执行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其能更好的把握。
一、执行环境的简单介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但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无力偿还借款,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到期不还欠款诉之法院的案件,而随着每年大量的执行案件的挤压,社会矛盾越
积越深,针对目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任发四次会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7年正是攻克执行难的攻坚之年,而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我们将一起探讨研宄。
二、 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针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传统的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扣划、拘留或者罚款、拍卖,随着科技的发展,信用惩戒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逐步跟银行、航空、铁路、工商、宾馆等各行各业相联系,对失信被执行人釆取限制。即使执行措施在逐步的完善,可是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无法依据现有措施解决的问题。
三、 强制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一)躲避执行,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执行中大量的案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成为解决执行难遇见的拦路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成为全国法院面对的老大难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大多数人有履行能力,就是不愿意履行,为规避执行采取长期外出躲避、跟法院打游击、或者干脆转移住所等各种方式,致使法院多次下去寻找都无法找到,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有的干脆利用法院给其的履行期限,故意离乡。
(二)受消极思潮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占据执行案件的半壁江山,大多数被执行人思想认识不到位,赖账、躲债等思想严重。据统计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率仅仅30%左右,甚至更低,那么大量的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给社会带来的是大量负面信息,使后来人认为赖账、躲债等行为是存在可行性的,并且大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这只是欠债不还,并不会坐牢,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如儿戏,跟法院对着干,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不前来法院说明情况、也不在限期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法制观念不足,抵制情绪严重
人身损害赔偿、健康权、生命权等涉及人身赔偿类案件,一方面案件 赔偿数额比较大当事人无法偿还,另一方面大多数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欠缺合理性,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并没有解决当事人认识的问题,而大量的此类案件,调解率极低也说明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当事人法制观念不足,认为按照情理来说,不应该其赔偿,另一方面赔偿数额太多。
(四)刑事罚金类案件,因法定原因无法履行
刑事罚金类案件,一般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金融性性犯罪,对于当 事人的惩罚一般是自由刑如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罚金的数额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不等,而金融性犯罪所涉及的数额较大,甚至巨大,那么此类案件,会判处较长的刑期,并处罚金数额也相当可观。在有刑
事庭己送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期间,大多数犯罪人还在服刑期间,没有劳动能力,无法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罚金的数额较大,根据当事人的能力根本就没有能力履行,并且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通过自由刑收到过处罚了,对于罚金抵触情绪较大。
(五)确定财产难,致使执行难度增加
当前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涉及银行、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措施,那么其中许多地方性银行、私人银行无法链接根本无法
查询,房产因技术原因仅限于所在辖区的查询,传统的措施无法涉及到其他领域,确定财产难,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更有甚者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利用审理都需要时间去理清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在此期间内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来逃避接下来败诉后,涉及的执行问题。即使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他们也千方百计的想办法来拖延执行,比如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关于不动产方面,关于小产权房产、无证房产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还不健全,无法实施强制措施,拍卖、变卖,致使许多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六)强制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问题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依据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但是民事诉讼法所涉及执行条款远远无法满足现行社会条件下的执行难题,无法应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躲避执行的各种形式,针对各种对生效判决、裁定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釆取的强制措施范围和力度不足,对顽固抵
抗者的措施不足。另一方面,涉及的执行的司法解释、回复函散乱无序,造成查找困难。
(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不实或注销后,如何解决执行问题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经查询公司的注册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现在公司法规定由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现在的任缴制,那么注册资本不实,无法偿
还债务,成为现实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执行问题。另一方面,有些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合法注销或者被撤销营业执照,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程序消灭了,如何解决在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也是执行急需解决的问题。
(八)执行案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执转破问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大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
件移送破产审查。那么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当被执行人己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被受理立案后,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执行案件中偾权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执行法院移转破产的申请,这些问题需要法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运用,才能让具体的问题得到解决。
四、什么是执行疑难问题的根源呢?
(一)法律的滞后性,法制的不健全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它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总是滞后的。在执行工作中,新的情况和问题经常发生,面对新的问题,拿不准,法条没有规定,向更高一级请教,成为普遍的做法。那么这是民事、刑事、执行都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执行的法律、法规更是少的可怜,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速度脱钩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己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高速发展,但是我国的精神文明发展程度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表现在我 国民众的道德滑坡,诚信意识下降。而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经常躲债、隐匿财产等行为充分证明我国的诚信体系的坍塌,而我们现行法律体制下还没与强有力惩戒措施,而社会舆论和公众对失信行为本身没有太多舆论谴责和道德压力,在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形下,只能助长这种失信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表现在商品经济本身存在着市场风险,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不少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商品活动是没有充分的认识,盲目的做出某种行为,最后在问题无法通过私力救济的方法解决,起诉成为挽回他们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执行中相当多的案件,实际是商品经济运行下市场风险的表现。而在法院的执行中存在执行不能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案件仍得不到执行,那么这时当事人把这种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身上,认为执行不力、消极执行,到处去投诉或者上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加强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执行中工作的人员的组成是比较复杂的,他们包括临时人员、养老人员、执行员、法警等人员,那么有多少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呢?
他们对法条的理解到底到位不到位呢?在执行中是否有乱执行的问题呢?对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定期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应用法律,更正确的使用法条,来解决我们执行中的各色问题。另一方面,釆取定期的轮岗制度,民事法官到执行上来,既有前期民事案件处理的基础,又能更好的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解决突出矛盾。这样在处理
问题中提升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在质效并重的前提下,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工作。
(四)法治化道路进程不足,应加速向基层传递
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带来的成绩是可喜的,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驾护航,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治化的道路上我们还存在短板,在向基层传输,特别是村镇一级的传输是严重的不足的,大部分农村群众根本就不懂法,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有的更感觉从情理上讲不应该是这样判决的,抵触情绪很大。
(四)社会救济制度建设普及力度不足,民众的参与度不强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全面普及一项制度的情况下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又是时代的必须,特别在执行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就是生活困难的农民,那么赔偿就显得尤其困难,那么这种案件大都陷入执行不能的怪圈。在政府无力救济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因该成为解决这种问题的有力助手,可是因为渠道闭塞也无法得知相关情况。
(六)审判、执行阶段的协调不足
民事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制度,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合理的在审判阶段运用好保全制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有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在审判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的时候心里就很明白自己会败诉,可是就是为了赖账或者故意习难原告,在判决公布之前或者刚公布的时候就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被人名下,这样就加大了执行中的难度。
五、针对目前的执行现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解决执行难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律,对零星散乱的执行规进行制定、删减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很多以前制定过的强制执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己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那么被时代淘汰己经成为必然。我们面临的环境的变化也必然出现新的情况像支付宝、理财通等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我们的理财手段不在是简单的存到银行去,那么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定会使我们的执行范围、难度增加,我们的法条必然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出现新的变化,对于我们的执行工作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并且现在的执行规范性条款,太零星杂乱,存在大量的最高院针对各个高院的回复函,这些函、和执行中的规范性文件散乱,不易寻找,往往费很大功夫才能找到,有时候干脆不知道相应回复函的出台,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制定专门的强制性法律己经成为现在执行工作的必然。
(二)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升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来负责的,可是在民众的脑海里一提起执行,给人们的感官总是粗暴、谩骂等不文明的形象。
现实中的执行机构的人员分布确实比较复杂,由领导的司机、临时人员、法警、执行人员等几部分组成,这其中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那么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提高我们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使我们工作人员做到依法办案、依法执行,不依照自己的意思办案,才能更有利的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所以我们平时组织执行干警定期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是我们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必须工作。
(三)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尽快及时发放
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扣划是我们执行干警经常运用的手段,可是在案款扣划到我们法院的专属账户上后,案款滞留在我们的专属账户上的情况好像成为一种常态,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呢?有很多原因可能当事人觉得执行回来的少不愿意来领取,可能在外打工没有及时来领取,可是就没有我们的工作人员自身疏忽造成的案款滞留问题吗?这在各个法院都是一种常见的问题,那么执行中规范法院的案款管理,实行一案一账户成为我们解决案款问题的神器,并有专门人员对每一笔案款进行案号、承办人对应、提醒,做到案款的及时发放,更快更及时的解决案件问题,既避免上访、信访问题的发生,又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一举两得。
(四)合法、适度运用强制措施,增强法律权烕
执行问题己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司法权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更是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重中之重,如果法院的生
效法律文书得不到解决,这必然是危及到社会体制的严重问题,而在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我们执行干警各种强制措施,来助力解决执行中的 各种疑难问题,可是在具体运用强制措施解决问题时,执行干警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对当事人采取更为严厉的罚款或者拘留措施,这在我们的身边也是经常见得一种现象,但是如果符合拘留、罚款措施的案件,通过做工作不能解决问题,我们的执行干警也从不会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心慈手软,通过强制措施的运用,树立我们的法制权威,对于全民守法,严守社会的最后一道底线起到推动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基层问题是我们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共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我们大多基层法院面对的都 是最广大农村群众,他们普遍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更是一知半解,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在理解上存在偏颇,存在抵触心里。我们都知道农村是一个集体社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或许问题也能解决,但是会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平稳定,在这个时候从情理出发,认真的做好老百姓的思想工作,传输法制思想,从而更好的解决执行问题。
(五)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
信用是我们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可是现在的大量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失信情形严重,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信贷、乘坐飞机、入住星级酒店、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准入资格。建立失信惩戒措施,在社会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更是对社会民众的一次诚信教育。通过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升我们整个民族精神面貌,减少社会诚信问题,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份和谐的大家庭。
(七)获得地方党委、人大支持,协同地方各部门密切协作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获得党委、人大的支持,将对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对破解执行难题提供力量。执行中经常需要
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电信、银行等各单位的密切配合,现在通过网络查控,通过车辆、银行、证券、工商、房产等方面的强有力的查询,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动力。同时我们也看到个别单位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阻碍执行现象存在,那么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协助执行,可以对其负责人釆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执行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同协力,获得党委、人大的支持有助于协调和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宣传,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就需要新闻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密切配合,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制观念,使遵法、守法思想深入人心。更要充分利用宣传达到,使社会民众监督的作用,对失信被执行人达到最大的震慑作用,使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作用。
(八)高举拒执罪利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针对被执行人所釆取的最严厉的惩戒措施。逃避、抗拒执行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普通的民事强制措施已经无法
有效的解决我们在执行中遇见的问题。高举拒执罪利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是每一个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而在工作中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成立专门的针对拒执罪联动办公室,在案件执行程序启动之初就指导执行人员如何固定证据,怎样的情形符合条件,这样能够更有效率的解决执行中的逃避、抗拒执行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外出的人,通过联动办公室的警务人员采取合法手段进行临控,解决寻人难的问题,更好的解决执行疑难问题,为社会的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