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有人抢夺有人接应 三青年金店打劫抢项链被判刑(组图)

  发布时间:2010-09-07 15:34:32






    店内佯装买项链伺机抢夺,店外两辆摩托车接应…….这些只有在警匪片中出现的一幕在卢氏县某金店真实上映。9月6日,三门峡无业青年王强和另两名同伙张良、孙晓非分别被卢氏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19岁的王强系三门峡市湖滨区无业青年,2006年3月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的王强不思悔改,2009年12月23日,王强伙同陕县张湾乡19岁青年孙晓非、卢氏县横涧乡农民张良(现年23岁)、青年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当日晚上7时许,窜至卢氏县城关镇北街某金店,张良、孙晓非各骑一辆摩托车在外接应,王强、张某进入金店,以试戴金项链为由,趁工作人员不备,将一条价值9347元的金项链抢走,后四人骑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当晚,张良租一辆面包车连夜将王强、孙晓非、张某送回三门峡。2010年3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0年9月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数十名群众和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该案。庄严的法庭上,三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良、王强、孙晓非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曾因抢劫被法院判处刑罚,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晓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卢法宣    

文章出处:本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