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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驾撞上农用车 监护人和农用车主均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6-08-04 17:22:25


    生活条件好了,路上行驶的农用车多了,但驾驶者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不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很普遍。同时未成年人夜晚驾驶摩托车出行,因不戴安全头盔、无证、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该类事故造成死亡、重伤的人数逐年上升。7月27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农用车主徐文博及摩托车驾驶者张宜的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林涛父母各项损失253059.25元。

    被告张宜与张伟霖、原告之子林涛均为15岁左右的少年, 5月19日晚上,三人喝完酒后临时起意去县城玩耍,被告张宜在酒精含量超标、无驾驶证、未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原告所有的无牌摩托车,载乘林涛、张伟霖行驶时,与被告徐文博驾驶的车灯损坏的农用三轮车相撞引发了交通事故,这次事故致使林涛死亡、张宜重伤。后宁陵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文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涛、张伟霖无责任。因该事故死亡的林涛父母作为原告将农用车主徐文博、摩托车驾驶员张宜及其监护人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宜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徐文博驾驶死亡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宜、林涛受伤、后林涛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因被告徐文博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徐文博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因事故造成张宜受伤,综合案件实际及张宜的伤情,伤残及死亡赔偿限额应预留15000元。受害人林涛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亦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二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酌定二原告承担20%的责任。对下余份额,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在主次责任划分的情况下,被告张宜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被告徐文博应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张宜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张万里、李秀丽承担。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违章驾驶摩托车出行,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伤。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同时管理好家中机动车辆,及时阻止孩子违章驾驶车辆出行。另一方面,机动车上路行驶难免遇到意外情况,作为驾驶者,应未雨绸缪,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修复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这样既可以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又可以使伤者的治疗费得到保障。(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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