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5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8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N×××号重型货车,沿夏邑县东三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夏芒路口左拐弯时,与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时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时某受伤。经鉴定,时某的伤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时某各项损失共计187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