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琐碎小事打伤人 一时冲动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6-07-27 17:21:41


    远亲不如近邻,然而被告人蒋某却因邻里之间一些琐碎小事与邻居发生矛盾,致其轻伤,结果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5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6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与邻居高某因建房发生矛盾引起争执,双方言差语错,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将高某拽倒在地,造成高某胸部右侧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高某的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8日,被告人蒋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高某医疗等费用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双方互殴时受伤,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蒋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