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袁某回家途中,路过岑某家门口时,岑某家饲养的一只黑色公狗突然挣断绳子,将路过的袁某咬伤。袁某被咬伤后,岑某立即将其送往卫生院注射了350元的疫苗。因袁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又被送往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袁某起诉到光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岑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721.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袁某被岑某饲养的狗咬伤,作为饲养人,岑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岑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某各项经济损失271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