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孙某为了尽快发财,便起了盗窃的念头,初次得手后又接二连三实施盗窃,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某没有固定工作,由于身上缺钱,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主意。2015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潜入夏邑县人民医院内,将被害人司某停放在人民医院内的“格尔”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低价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05元。初次得手尝到甜头后,被告人孙某又于次日12时许,潜入县人民医院内,将被害人代某停放在人民医院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236元。见自己如此顺利,被告人孙某又于同年8月14日13时许,潜入县人民医院内,将被害人聂某停放在人民医院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价值450元(其中经鉴定电瓶一组,价值205元)。被告人孙某三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为1991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盗窃的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