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6-06-06 17:15:19


    收了费用的开发商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退费。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润天公司签订了“凤凰山庄”认筹协议书,购买了位于凤凰山庄小区住房一套。2011年底原告交付完购房款准备从售楼大厅领取楼房钥匙时,被要求缴纳煤气开口费4100元,预存水、电、煤气款各500元,同时还缴纳了装修押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600元。原告按要求缴纳了上述费用后领取到了住房钥匙,同时拿到了一份加盖着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山庄项目部印章的收据。虽然原告缴纳了煤气开口费4100元,并预存水、电、煤气款各500元,但“凤凰山庄”小区楼盘至今未安装和开通燃(煤)气,润天公司也未退还原告预存的水、电、煤气款。

    2008年10月31日,被告润天公司(甲方)与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润天公司将其开发的凤凰山小区住宅楼工程发包给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10日,上述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凤凰山庄建安销售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建筑安装及包销楼盘达成合作协议,协议显示,该楼盘由乙方组织全盘销售所有销售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建安成本由甲方确认后,以销售房款抵扣工程款;抵扣完凤凰山庄项目工程款后,剩余款抵扣天湖苑由乙方承建工程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凤凰山庄”小区楼盘系被告润天公司开发经营。原告是与被告润天公司签订的 “凤凰山庄”认筹协议书,并向被告润天公司缴纳了购房款,同时被告润天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在原告交完购房款即将领取楼房钥匙迁入新居时,又被要求缴纳煤气开口费和预存水、电、煤气等费用,在原告缴纳上述费用后,才被允许搬入新房。上述事实和购房过程,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并认为其与被告购买润天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润天公司与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安销售协议,且不论是否合法,但从中可以得出,被告润天公司对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凤凰山庄”楼盘从事和开展的一系列营销活动和收费行为是明知和认可的。事实上被告润天公司从未将此事实明确告知作为业主的原告,原告对此是不知情的,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原告根据双方在被告润天公司售楼部签订的《凤凰山庄认筹协议书》和交费事实,足以让一个正常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认为就是被告润天公司收取其费用。综上,被告润天公司的辩称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润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取煤气开口费后及时为原告安装煤气入户使用设施。但被告润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安装煤气入户使用设施,是引发此诉讼的主要原因。原告现要求被告润天公司退回收取的煤气开口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因收取的水、电、煤气预存款因原告没有实际使用亦应当退回。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本案损失计算方法应从原告缴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一 、被告润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周某煤气开口费4100元。二、被告润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周某缴纳的水、电、煤气预存款15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缴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被告履行之日止)。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