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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储员违法放贷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6-03 10:48:24


    信用社一协储员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发放贷款59笔, 共计174万元,至今未还。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10月被派遣为扶沟县信用社村级协储员,可协储、办理贷款业务。2005年3月被委派到某某信用社担任专职清收人员,允许在其他客户经理辖区内规范办理其经放的贷款。张某某在辖区经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2月至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给张某某办理贷款业务时,不认真审查为张某某贷款所用的借款人焦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58名村民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张某某发放贷款59笔,共计174万元,至今未还。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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