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家门口挪车,不料构成危险驾驶获刑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
2014年9月9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从家中喝酒后出来,到其所居住的平顶山市火车站东侧路北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门口挪车,后其驾驶中华牌小轿车在人行道上倒车时碰到了被害人马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经检验鉴定,钟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