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日13时许,在扶沟县大李庄乡张某某饭店1号包间内,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宋某某因酒后发生口角(因被告人李某某弟弟李某甲夫妻二人闹矛盾的事),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将马某某、宋某某打伤,致马海根右手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宋某某、李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属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马某某、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马某某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6.2万元,赔偿款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