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建筑扶沟县某某小区期间,该公司电工吴某某为公司购进一批恒天牌电线。2015年7月27日,吴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进假冒恒天牌ZRBV2.5型号电缆138卷、ZRBV4型号电缆167卷、ZRBV10型号电缆30卷,单价分别为109元、167元、465元。吴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定金9950.25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卖方。2015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卖方销售的是假冒恒天牌电缆的情况下,从卖方手中购买该批电线后销售给吴某某,分两次支付余款46782元,被告人王某某共得货款56732.25元。经鉴定,该三种电线是仿冒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退还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7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恒天”牌电缆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673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货款,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