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夫妇将由村委划分的一处集体宅基及地上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某,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一直未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交给马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于2013年6月上旬,同丈夫张某某等人伪造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房产证作抵押并进行抵押登记,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借钱,在签订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扣除利息2万元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8万元。后经被害人郭某某催要,下余14.8万元未归还。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