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谋钱财玩碰瓷 触碰高压终害己

发布时间:2016-06-03 10:19:30


    5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刘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

    2014年5、6月份,刘某某与谢某某、陈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在逃的谢某甲预谋在高速公路上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在贵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黑色奔驰S400轿车(车牌为贵AXXXXX);刘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在信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为豫AXXXXX,租车费用由谢某某支付);谢某某在广州买了一个本就有裂纹的左侧倒车镜和奔驰车的假车牌作为作案工具。作案期间谢某某找黄某某参与作案,刘某某或黄某某负责开一辆车在奔驰车前后放风或压制被害人车辆,以奔驰车与被害人车并行时用弹弓打被害人车制造响声,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谢某某再按照每人的分工进行分钱,刘某某共计得到3000元。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作案十一起(其中未遂二起),涉案金额59300元。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刘某某涉案金额59300元,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索要他人财物,具有共同犯罪的性质,属共同犯罪。刘某某供述的犯罪事实,能与同案犯谢某某、陈某、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刘某某所述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的,我不知道他们干什么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刘某某违法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刘某某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