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某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郑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承保份额内赔偿刘某甲医疗费2700元误工费8016元、护理费6264元、残疾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68762.9元;赔偿周某甲医疗费3300元、误工费6264元、护理费6264元,共计15828元;赔偿周某乙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6264元、护理费6264元,共计16528元。某财险郑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份额内赔偿刘某甲医疗费610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0602.22元;赔偿周某甲医疗费75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2078.9元;赔偿周某乙医疗费921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3712.25元(方某乙为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垫付47500元,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获赔后由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分别退还方某乙13674.43元、15746.11元、18079.46元)。方某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20日20许,方某甲驾驶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鸿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扶沟县达理家具博览中心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周,与同方向周某乙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和四轮拖拉机上乘坐的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被扶沟县120送到扶沟县某医院抢救治疗。刘某甲受伤后在扶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90天,共花费医疗费8807.22元。被诊断为:1、右腓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左耻骨骨折。周某乙受伤后在扶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90天,共花费医疗费13212.25元。被诊断为:1、左颧部、左上唇、枕部头皮处多处皮肤撕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周某甲在扶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90天,花费医疗费10878.9元。被诊断为:1、左额部皮肤撕裂伤,2、鼻骨粉碎性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甲在住院期间一直由杜某某进行护理,周某乙在住院期间一直由刘某乙进行护理,周某甲住院期间一直由翟某某进行护理。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方某甲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将三人撞伤,方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受伤人员的损失方某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方某乙,方某乙作为车主已为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方某甲具有驾驶资质,方某乙把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出借给方某甲时方某甲没有饮酒也没有其他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方某乙的出借行为没有过错,方某乙对于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财险郑州公司处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某财险郑州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支付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均为2014年4月30日,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交强险的支付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及签单时间均为2014年11月21日,而保险期间却从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其保单生效时间显然违背交强险出单时即时生效的规定,故对某财险郑州公司辩称保险期间应从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承保期间应从保单生成时间即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某财险郑州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刘某甲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但在庭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视为某财险郑州公司对该伤残鉴定结果的认可。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要求的每人1000元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甲在扶沟县城关镇已居住1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合理损失为:刘某甲:1、医疗费:8807.22元,2、误工费8016元,3、626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营养费:1800元,6、伤残鉴定费:1300元,7、伤残赔偿金48782.9元,8、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80665.12元。周某甲:1、医疗费:10878.9元,2、误工费6264元,3、护理费626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营养费1800元。以上合计:27906.9元。周某乙:1、医疗费:13212.25元,2、误工费6264元,3、护理费626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5、营养费:1800元。以上合计:30240.25元。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共应得到赔偿金138812.27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