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故意伤害案,遇事不冷静的被告人闻某为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2014年12月24日上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恒大名都11号楼工地上,被告人闻某在11号楼东单元干活,被害人高某在11号楼中单元干活,双方工友因争木板材料发生争执,后闻某从工地上捡起一根方木将高某头部砸伤。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闻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高某33000元,被害人高某自愿对被告人闻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闻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闻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洪高某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信阳市潢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闻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闻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