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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说“不”

  发布时间:2016-05-25 08:51:03


    近日,卢氏县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驳回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2015年12月25日,原告赵某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停止侵权,立即将卢氏县某酒店经营权及该酒店所租赁的房屋及所有设备返还给他,并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他经济损失30万元。卢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宣判时,原告赵某某以错误理解法律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办案法官将原告赵某某要求撤诉的意见告知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将侵犯其酒店经营权,导致酒店权属不明,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不同意原告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第二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并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该案不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卢法宣    

文章出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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