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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肉朋友不可交 翻脸伤人坐监牢

发布时间:2016-05-05 18:00:32


    同龄的陆某和秦某是在酒桌上认识的,双方自认为脾性相投,不久便成为酒桌上的“知心”朋友。谁知好景不长,仅因为酒桌上的几句争执,陆某就将秦某打成轻伤。4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陆某和被害人秦某在商丘市睢阳区某夜市内喝酒时发生争执,秦某持啤酒瓶朝陆某头部击打一下,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厮打中陆某用摔烂的酒杯划伤秦某头面部。经鉴定,秦某右骨弓外段至右颧外侧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根前创口构成轻微伤;右耳廓创口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陆某自愿赔偿给被害人秦某2万元(已履行)并取得了秦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仅因为几句争执就与他人发生厮打,且不计后果持已摔烂的玻璃杯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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