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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地址弄错 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6-05-05 17:45:59


    起诉打官司,被告的地址可要弄清,否则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3月15日、2013年11月10日、2014年1月1日,被告借口父母生病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现该笔借款均已超过约定履行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采取各种方式推诿拖延,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夏某在本市湛河区东风路小学对面铝制品厂家属院居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住所地通知被告应诉,发现被告不在上述住所居住。湛河区马庄街道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该社区湛河区东风路小学对面铝制品厂家属院居住人员无夏某此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居住在本院辖区。故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张某可在明确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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