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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不足凭 赡养母亲仍有责

发布时间:2016-05-05 17:23:57


    原以为立有赡养协议,自己只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的李某,却与近日被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判决仍应对自己母亲尽赡养义务。

    今年78岁的原告王某系正阳县王勿桥乡某村人,一生共生育两男两女,2010年10月丈夫去世,她一直随长子生活。去年12月,王某因患高血压而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他子女都能对母亲精心照料,唯次子李某不管不问,理由是他在5年前由其叔叔主持与兄弟姐妹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协议规定:“长子扶养母亲,次子扶养父亲;哥俩每人每月给父母零花钱50元;家里所有的家产,两个儿子平均分割。”随后,两个老人也分别随两个儿子生活。

    2010年10月,父亲李某某去世,次子对父亲某进行了安葬。2015年11月,母亲王某与长子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便不愿意再跟随长子生活,便将四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愿意跟随小女儿生活,长子、次子和大女儿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1000元。

    庭审中,长子称,他多年来一直赡养母亲,如今是母亲自己不愿意跟随他生活,那就应该免除他的赡养义务。次子称,自己已经按照分家协议他只赡养父亲,并为其送终。如今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他的赡养义务也就履行完毕,现在就不应再养母亲了。女儿则称,当初的分家协议里没有规定自己有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前提是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分家协议免除了次子和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法定义务是不因约定而免除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考虑到次子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女儿没有分得老人的财产,长子应当对母亲承担更多的责任。综合兼顾法律人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人与四个子女达成协议:老人居住和日常照料由长子负责;次子每月付给老人生活费350元,不足部分由长子负担;老人的医疗费由长子、次子负担2/3,女儿负担1/3。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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