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参加宴席团聚,本应有好的氛围,可因为劝酒引发了一起伤害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伤害案。
2015年4月7日上午12时许,宋某领着两个儿子在湛河区北渡镇某村饭店参加同村村民的米面宴席,吃饭期间因被害人李某劝宋某喝酒,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在场的宋某两个儿子不满。宋某的大儿子先拿酒泼到李某脸上,宋某的小儿子宋某某遂拿起一个木椅子朝李某的头部砸了一下,李某当场头部流血并倒地。经法医鉴定,李群有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