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刑罚。
2015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西村的曹镇乡寄宿制中学工地门口,因被告人朱某让其父亲上前阻拦一辆挖掘机开进该工地,朱某与被害人翟某扭打在一起,翟某的鼻部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翟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下半年以来,时任平顶山市湛河区一村支部书记的王某(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朱某和张某、程某、史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七人成立“协调小组”,派驻该“协调小组”到曹西村的曹镇乡寄宿制中学工地,并安排朱某负责该工地的地材供应。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多次到该工地堵门断路、拦截送料车,胁迫曹镇乡寄宿制中学工地施工方同意“协调小组”高价往工地上送地材,并从中抽取提成。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该“协调小组”通过往工地上送沙子、石子和水泥非法获利共计1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于2013年底分得700元,并将2015年非法获利的5000余元用于给其父亲看病。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翟某五万元,被害人翟某自愿对朱某表示谅解。又查明,2015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翟某的损失,被害人翟某对朱某表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系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对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