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疯狂“油耗子” 依法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6-03-23 11:11:49


    古有“灯油耗子”因偷吃灯油而身陷囹圄不得出,现有“车油耗子”因专偷车油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3月14日“车油耗子”李某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周某、刘某(二人均已判刑)驾驶面包车,于2014年12月29日夜,在虞城县东环路地下道南侧路西,盗窃一辆红色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价值约700元;在310国道张关庙村路南盗窃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60余升,价值约1600元;在310国道李老家乡一加油站内盗窃一辆压路机油箱内的柴油,价值约2000元;在310国道王集乡一煤碳场内盗窃一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460余升,价值约2500元。2015年3月4日,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家中查获柴油896斤,价值为30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李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