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骑一辆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到扶沟县大李庄街边居民区,利用电灯进行照明,用自制竹竿捕捉壁虎时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张某某捕捉壁虎126只,被告人王某某捕捉壁虎100只,均已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壁虎为无璞壁虎,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后,将捕捉的壁虎当场全部放生,没有造成损失。且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